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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3年7月20日15点10分收到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湘0211财保108号限制,但并未提前收到任何形式发放的通知书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拨打预留电话10余次不通。本人系河北保定蠡县人,财产所在地也是河北省保定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要求贵法院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转移至山东烟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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