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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4月26日讯 (记者 任国勇) 相关法律规定,在权利人并非善意取得和行使商标权利的前提下,即使其已经实际享有注册商标,也难以弥补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的缺陷,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发布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例,原告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法院依法驳回诉请。
法国碧育公司自2007年起发起“刺客信条”系列游戏,并于2007年1月25日在第9类、第28类、第41类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注册了英文字母商标,英文字母商标为“刺客信条”游戏最具代表性的图标。2009年10月29日,某某公司设立,后以图形为基础在诸多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分别注册了“刺客信条”图形、英文以及文字商标近160枚。2019年7月9日,某某公司书面授权原告(系该公司的唯一董事)为上述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总代理,并代表某某公司或授权第三方参加民事诉讼。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网店售卖的黑色双肩包正面印有与涉案商标类似的图案、字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公司不以诚实劳动方式来创造和积累自身商标的市场价值,而是以攀附“刺客信条”系列游戏知名度的方式,企图垄断“刺客信条”的图案、文字和字母的商标权利,该攀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在取得涉案商标权利后,原告没有充分的宣传或者大量的实物销售,仅以对外授权许可的方式获得商标的财产性利益,且依托商标禁用权利以及损害赔偿制度,针对游戏周边产品销售商提起侵权诉讼,在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原告以诉讼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依法不应保护,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玄武法院法官认为,商事主体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任何违背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行为,其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