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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桐柏县法院吴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了拖欠的运费,案件圆满解决。

2022年10月,代某某通过某APP平台和微信委托张某某、熊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分别将一批大葱从甘肃省运输至山东省某大葱市场,双方约定运费为各13500元,卸货后尽快支付。四名司机师傅按照约定完成运输工作,请求代某某按约定支付运费,代某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四名司机师傅将代某某诉至桐柏县法院。

桐柏县法院吴城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判决势必造成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于是决定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就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各方在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分别向原、被告做了细致地讲解。查明四原告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时间过长,确实导致一部分货物的毁损,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但根据合同相对性,拖运人支付承运人相应的运费也是法律明确规定,双方通过某APP达成运输协议上被告代某某确为托运人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支付运费义务,但如果有第三人实际托运,代某某可向第三人追偿。最终,双方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代某某将拖欠的运费一次性现场支付给四原告,至此案结事了人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基于托运人的委托和约定而发生,根据合同相对性,托运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自然是完全的运输费用支付义务主体,应承担支付运费义务。(供稿:桐柏法院 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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